为落实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要求,进一步扩大公民对立法工作的有序参与,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对《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新平柑桔品种资源保护条例(草案)》的意见建议。 请将意见建议以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新平柑桔品种资源保护条例立法工作起草组。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10月3日18:00。 联系人:李兴武 电话:0877-7011462 李存会 电话:0877-7011703 邮箱:499763277@QQ.Com 通信地址:新平县新平大道28号(县农业农村局) 附件: 1.《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新平柑桔品种资源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2.《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新平柑桔品种资源保护条例(草案)》意见反馈表 新平柑桔品种资源保护条例立法工作起草组 2024年9月3日 附件1: 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 新平柑桔品种资源保护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新平柑桔品种资源保护,保障新平柑桔产品质量和品牌特色,促进新平柑桔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平柑桔品种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新平柑桔,是指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的橙、柑、桔、柚等品种,使用新平柑桔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要求。 第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新平柑桔品种资源保护利用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所需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自治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新平柑桔品种资源保护利用工作,自然资源、商务、市场监管、林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新平柑桔品种资源保护利用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新平柑桔品种资源保护利用工作。 有关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新平柑桔品种资源保护利用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支持和发展多种形式的新平柑桔社会化服务组织。 新平柑桔相关行业社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引导会(成)员依法生产经营,积极参与病虫害统防统治,开展技术培训和行业诚信建设,维护品牌信誉,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新平柑桔品种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自治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管等部门制定和完善新平柑桔生产系列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按照规定报批后组织实施。 鼓励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个人创建新平柑桔品种改良和试验示范基地,加快良种繁育与栽培示范推广。 第七条 自治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新平柑桔生长状况和天气情况,及时向社会发布新平柑桔的适宜采摘时间,引导新平柑桔生产者科学合理采摘。 在新平柑桔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不得通过催熟、染色等方式将未成熟的新平柑桔提前采摘上市,影响新平柑桔产品质量,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八条 在自治县内从事新平柑桔种苗生产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新平柑桔苗木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柑桔无病毒苗木繁育规程,在有效隔离柑桔木虱等媒介的设施内生产柑桔种苗;建立生产经营档案,记载产地、品种、繁殖材料来源、种苗流向等内容。档案记载信息应当连续、完整、真实,保证可追溯。 新平柑桔苗木在调运之前,应当经过检疫。 第九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新平柑桔病虫害综合防控体系建设,完善重大病虫害疫情预测预报和群防群治应对机制。发生重大病虫害时,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自治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新平柑桔危险性病虫害的监测、预警及统防统治工作。鼓励有关村(居)民委员会将病虫害防控相关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新平柑桔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危险性病虫害的防控工作。 第十条 自治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推广病虫害综合绿色防控技术,指导生产经营者科学施肥,促进新平柑桔绿色发展。 鼓励使用生物农药、有机肥,推广精准施肥,实施化学农药、化肥减施措施,防治面源污染。 第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新平柑桔种植、加工、流通等全程质量追溯体系,保障新平柑桔产品质量和品牌形象。 第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才培养,鼓励和支持新平柑桔生产经营者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开展新平柑桔新品种选育、种植、加工、产品开发等方面的产学研合作。 第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新平柑桔的展示、宣传、推介和对外交流工作,依托哀牢山、红河谷等自然资源,开展种植、观光、采摘体验等活动,推动农文旅产业融合发展,促进乡村振兴。 第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新平柑桔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管理。鼓励符合条件的新平柑桔生产经营者依法申请使用新平柑桔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条例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经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后,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附件2: 《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新平柑桔品种资源保护条例(草案)》意见 反馈表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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