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平县昆仑莲花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信息公开指南(2023年)


来源:新平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23-09-14 11:09   点击率:122打印】【关闭

为更好地服务客户,提高工作透明度,便利社会公众快速、准确地获取新平县昆仑莲花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单位信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知情权,本公司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本公司编制了《新平县昆仑莲花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公司公开信息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公司信息公开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做出更新、说明。     

一、公开主体

新平县昆仑莲花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

二、公开内容

(一)企业单位概况

主要包括:单位性质、规模、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办公地址、营业场所、联系方式、相关服务等信息,单位组织机构设置及职能等。

(二)服务信息

(1)维修及相关服务价格标准,有关收费依据;

(2)通知公告、规划计划;

(3)营业网点、地址、电话、乘车路线;

(4)业务办理时限;

(5)咨询服务电话、报修和监督投诉电话;

(6)供气及供气设施安全使用规定、常识。

三、公开时限

以本公司名义发布及本公司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政府信息公开。自发布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上述方式予以公开信息。法律、法规对公司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对外发布信息的渠道

政府网站、公司公示栏。 

五、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公司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期答复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且延期的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一)受理机构

新平县昆仑莲花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

(二)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公司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详见附件),为提高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提出申请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2.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公司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受理机构将代为填写。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新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平台,按要求详细填写有关申请事项后,通过网上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提交申请后,及时将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复印件邮寄到新平县昆仑莲花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地址:新平县桂山街道山河路14号)。

本公司不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有关政府信息公开业务。

3.申请处理

本公司对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将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公司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公开责任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4. 本公司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公司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六、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公司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公司投诉电话举报。

咨询服务、报修和监督投诉电话:0877-7775123

通信地址:新平昆仑莲花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新平县桂山街道山河路14号)

接待咨询、投诉时间:每周一至周六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上级政府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或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接受投诉的机关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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