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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落实苯丙酮尿症患儿特殊治疗食品管理和医保报销政策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县医疗保障局 时间:2022-04-15 11:04   点击率:311打印】【关闭

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落实苯丙尿症患儿特殊治疗食品管理和医保报销策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2年2月25日



落实苯丙酮尿症患儿特殊治疗食品管理

和医保报销政策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苯丙尿症患儿特殊治疗食品管理和医保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卫妇幼发〔2021〕21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进一步做好我省苯丙尿症患儿医疗保障工作,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 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十一次党代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聚焦苯丙酮尿症患儿特殊治疗食品管理、费用 报销等重点工作,强化工作落实,优化工作流程,进一步做好我省苯丙尿症患儿医疗保障工作,切实维护患病儿童医疗保障权益。

二、主要任务

(一)优化苯丙尿症患儿特殊治疗食品费用医保报销流程

任务内容:优化全省苯丙尿症患儿特殊治疗食品费用医保报销流程,确保确诊苯丙尿症参保患儿监护人,在参保地医保经办部门,凭医保凭证(包括社会保障卡、电子医保卡等)、省级定点救治医院、各新筛中心(分中心)出具的诊断证明(只需首次费用报销时提供)、购买特殊治疗性食品的处方、发票,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费用报销和拨付。

人:王林、王艳霞

责任单位:省医保中心、省异地结算中心

(二)做好医保系统维护

任务内容:督促医保信息系统开发商,将调整后的苯丙尿症患儿特殊治疗食品和医保报销待遇维护进医保系统中,完成相关结算功能部署和维护,确保费用报销工作顺利开展。

人:王

责任单位:省基金监评中心

(三)政策宣传及解答

任务内容:通过局官网、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做好政策宣传和解答工作

人:姜明、刘华勋

责任单位:待遇保障处、局办公室

、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处室、中心要高度重视,真抓实干、狠抓落实,以过硬作风把调整苯丙尿症患儿特殊治疗食品管理和医保报销政策各项工作做深、做细,确保政策落实落地。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责任单位要按照工作方案,任务明确到人,压实工作责任,强化组织实施。要对口督促指导各统筹地区落实工作。

 

 

附件: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苯丙尿症患儿特殊治疗食品管理和医保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


附件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关于调整苯丙尿症患儿特殊治疗食品

管理和医保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州、市卫生健康委、医保局,省级各苯丙尿症患儿定点救治医院,省级各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中心(分中心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苯丙尿症患儿治疗工作,保证患病儿童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原省卫生计生委联合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审计厅、省食药监局于2017年7月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苯丙尿症患儿治疗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卫妇幼发〔2017〕11号),对我省苯丙尿症患儿治疗工作进行了规范和要求。为确保本项惠民工程相关措施得到有效落实,使苯丙尿症患儿得到更加快捷方便的医疗服务,提升患儿家属感受度和满意度。经研究,决定对苯丙尿症患儿特殊治疗食品的管理和报销流程作出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苯丙尿症患儿特殊治疗食品的管理

苯丙尿症患儿特殊治疗食品(低或无苯丙氨酸成分的奶粉和配方粉、蛋白粉、米、面等)由云南省妇幼保健院负责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集中招标,招标内容为确定中标企业、确定特殊食品品类及中标单价,采购结果纳入“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苯丙尿症患儿特殊治疗食品在“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挂网后,玉溪市妇幼保健院等10个省级定点救治医院及省级各新筛中心(分中心)可在“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采购,指定医疗机构内苯丙尿症患儿特殊治疗食品同药品管理。

二、苯丙尿症患儿特殊治疗食品费用医保报销流程

(一)各定点医疗机构为患儿特殊治疗食品出具双处方 (一份用于购买特殊治疗食品,一份用于医保报销),患儿家长凭处方在定点医疗机构购买特殊治疗食品,定点医疗机构为患儿开具相关购买发票。

(二)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确诊苯丙尿症患儿的监护人,携带社会保障卡、省级定点救治医院及各新筛中心(分中心)出具的诊断证明(只需首次费用报销时提供)、购买特殊治疗性食品的处方、发票,到参保地医保经办部门进行费用报销。

、其他工作要求仍按《关于进一步做好苯丙尿症患儿 治疗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卫妇幼发〔2017〕11号)执行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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