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平县林业和草原局行政执法委托


来源:新平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23-07-19 10:07   点击率:201打印】【关闭

行政执法委托书

 

(甲方)委托单位: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法定代表人:普正伟

地址:桂山街道河滨路53

(乙方)受委托单位: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法定代表人:            

地址: 桂山街道河滨路53   

 

一、委托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甲方委托乙方行使发生在新平县域辖区内的以下十七个方面的林草行政执法权: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配套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定的有关林地、森林、林木保护方面的行政执法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及其配套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权,《甘草和麻黄草采集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草地、草原植被保护方面的行政执法权;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其配套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定的由林草部门行使的行政执法权;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其配套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由林草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执法权;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及其配套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定的由林草部门行使的行政执法权。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及其配套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定的由林草部门行使的行政执法权;

(七)《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及其配套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权;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及其配套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由林草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执法权;

(九)《植物检疫条例》及其配套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权;《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规定的由林草部门行使的行政执法权。

(十)《退耕还林条例》及其配套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由林草部门行使的行政执法权;

(十一)《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及其配套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由林草部门行使的行政执法权;

(十二)《云南省造林绿化条例》及其配套规章规定的由林草部门行使的行政执法权;

(十三)《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云南省园艺植物新品种注册保护条例》和《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及其配套规章规定的由林草部门行使的行政执法权;

(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及其配套规章规定的由林草部门行使的行政执法权;

(十五)《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审批管理办法》规定的由林草部门行使的行政执法权。

(十六)《云南省古茶树保护条例》规定的由林草部门行使的行政执法权。

(十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林草部门行使的行政执法权。

二、委托期限

2023721日至2026720日(三年)

三、委托执法权限

(一)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行使行政检查,依法调查收集证据,制作相关法律文书;

(二)在进行动态巡查、现场检查或其他执法活动中,发现行政管理相对人有违反林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的,有权制止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制作相关法律文书;

(三)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在委托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制作相关法律文书。具体林草行政处罚权执法项目见《新平县林业和草原局林草行政处罚权委托执法项目登记表》。

四、受委托单位权利和义务

(一)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二)受委托单位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由本单位在编在岗并取得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实施行政执法,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行为; 

(三)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四)受委托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权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规范、手续完备、处罚适当。严格落实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五)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

(六)受委托单位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在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受委托单位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按要求进行整理装订,完整归档;

(七)严格按照《云南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的规定开展年度案卷评查工作,报送案卷评查工作情况,评查不合格的案卷,要进行专项整改;

(八)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等规定要求,推进监管执法信息公开;

(九)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后的7日工作日内,行政执法行为信息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网址(系统)归集、公开:市政府信息公开网、“互联网+监管”系统、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云南玉溪)、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协同监管平台-云南)、云南省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系统等,不断提升执法数据归集质量,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五、委托单位权利和义务

(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依法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 

(二)承担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三)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四) 委托机关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行政执法政策和受委托组织的实际情况决定终止委托。

六、委托事项发生变化时,根据情况及时对《行政执法委托书》进行修订;重新签订《行政执法委托书》后,原委托书自动失效。

七、本委托书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八、本委托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新平县林业和草原局林草行政处罚权委托执法项目登记表.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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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承办: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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