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玉溪仙福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77312003489 地址: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扬武镇大开门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明炮 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新平分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21年12月1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公司在化念河一侧共设置有3个排水口,与你公司现执排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915304277312003489001P)所核准的在受纳自然水体化念河仅1个雨水排口(DW002)要求不一致; 2、现场检查时,3个排水口均存在生产、生活、雨水等废水混合排放,进入化念河情况,与《云南玉溪仙福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产能置换技术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所提对策措施及批复(云环审〔2020〕1-2号)审批意见:生产和生活废水经处理后,分别回用于生产和绿化降尘,不得外排;初期雨水经初期雨水收集池收集送生产废水处理站处理后,回用于生产不得外排”要求不一致。 以上事实,有1、2021年12月17日《新平县环境监察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2021年12月17日现场执法检查时拍摄的照片;3、2022年1月6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新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王跃伟、王晓梅)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分局于 2022 年 2 月 10 日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新平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玉市环新罚告字〔2022〕1号)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公司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并结合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的通知(云环发〔2021〕5号)裁量计算,决定对你公司作出: 1.罚款:陆拾柒万柒仟元整(¥:677,000.00元)。 2.责令你公司于2022年5月30日前完成整改。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分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玉溪市建行建设支行 户 名:玉溪市财政局 账 号:53001656141050218171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平县人民政府或者玉溪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新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新平分局 2022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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