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平县公安局 2022年3月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1、违法行为人卢某某于2022年2月22日因未获公安许可擅自经营(旅馆)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对卢某某的未获公安许可擅自经营(旅馆)违法行为给予卢某某罚款二百元的处罚,并对某某客栈(营业执照上名称为新平戛洒某某客栈)予以取缔,责令卢某某立即停止旅馆业经营活动。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戛洒)行罚决字〔2022〕22号。 2、违法行为人蔡某于2022年2月22日因赌博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蔡某的赌博违法行为给予蔡某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收缴蔡某提供的赌具3副扑克牌(共159张)和赌资三千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扬武)行罚决字〔2022〕5号。 3、违法行为人方某于2022年2月22日因赌博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方某的赌博违法行为给予方某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收缴方某使用的赌具一副作弊隐形眼镜和赌资1006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扬武)行罚决字〔2022〕6号。 4、违法行为人张某于2022年2月22日因赌博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张某的赌博违法行为给予张某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收缴张某赌资三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扬武)行罚决字〔2022〕7号。 5、违法行为人李某于2022年2月22日因赌博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李某的赌博违法行为给予李某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收缴李某使用的赌具一副验牌眼镜,一个报牌器,一个充电宝和赌资二十九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扬武)行罚决字〔2022〕8号。 6、违法行为人李某于2022年2月25日因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第二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对李某的寻衅滋事违法行为给予李某行政拘留十二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扬武)行罚决字〔2022〕9号。 7、违法行为人白某某于2022年3月7日因非法携带管制器具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白某某非法携带管制器具的违法行为给予白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并收缴白某某非法携带的管制刀具一把。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戛洒)行罚决字〔2022〕23号。 8、违法行为人王某林于2022年3月8日因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王某林的殴打他人违法行为给予王某林罚款二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新化)行罚决字〔2022〕1号。 9、违法行为人李某于2022年3月8日因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李某的殴打他人违法行为给予李某罚款三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新化)行罚决字〔2022〕3号。 10、违法行为人王某商于2022年3月17日因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王某商的殴打他人违法行为给予王某商行政拘留九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新化)行罚决字〔2022〕4号。 11、违法行为人刘某于2022年3月9日因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刘某的寻衅滋事违法行为给予刘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戛洒)行罚决字〔2022〕24号。 12、违法行为人矣某某于2022年3月11日因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二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对矣某某的寻衅滋事违法行为给予矣某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扬武)行罚决字〔2022〕11号。 13、违法行为人矣某于2022年3月11日因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第十九条第四项、第二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对矣某的寻衅滋事违法行为给予矣某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扬武)行罚决字〔2022〕12号。 14、违法行为人普某合于2022年3月11日因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第十九条第四项、第二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对普某合的寻衅滋事违法行为给予普某合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扬武)行罚决字〔2022〕13号。 15、违法行为人普某玉于2022年3月11日因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第十九条第四项、第二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对普某玉的寻衅滋事违法行为给予普某玉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扬武)行罚决字〔2022〕14号。 16、违法行为人杨某某于2022年3月11日因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第十九条第四项、第二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对杨某某的寻衅滋事违法行为给予杨某某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扬武)行罚决字〔2022〕15号。 17、违法行为人郎某于2022年3月11日因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第二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对郎某的寻衅滋事违法行为给予郎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戛洒)行罚决字〔2022〕33号。 18、违法行为人李某某于2022年3月16日因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对李某某的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违法行为给予李某某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处罚,收缴李某某非法种植的毒品原植物罂粟155株,对李某某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水塘)行罚决字〔2022〕8号。 19、违法行为人朱某某于2022年3月16日因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朱某某的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违法行为给予朱某某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处罚,收缴朱某某非法种植的毒品原植物罂粟140株。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桂山)行罚决字〔2022〕21号。 20、违法行为人罗某某于2022年3月18日因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对罗某某的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违法行为给予罗某某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处罚,收缴罗某某非法种植的毒品原植物罂粟412株,对罗某某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漠沙)行罚决字〔202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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