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新农(渔业)罚〔 2022 〕1号 | 黄顺平非法电鱼案 | 黄顺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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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3月10日,新平县农业农村局收到新平县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书【新公(环食药大队)移字〔2022〕2号】。刑事侦查卷宗显示黄顺平、方永华、李正华三人非法使用户外便携多功能锂电池(电捕鱼器)电鱼。经新平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查明:黄顺平非法使用户外便携多功能锂电池(电捕鱼器)电鱼的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之规定。黄顺平非法电鱼行为属实。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陆佰元整(600.00元)。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农行新平县支行营业部,账户名称:新平县财政局,账号:24259801040001215 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处罚决定书送达时间:2022年4月1日 | 新平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3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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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新农(渔业)罚〔 2022 〕1-1号 | 方永华非法电鱼案 | 方永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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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3月10日,新平县农业农村局收到新平县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书【新公(环食药大队)移字〔2022〕2号】。刑事侦查卷宗显示黄顺平、方永华、李正华三人非法使用户外便携多功能锂电池(电捕鱼器)电鱼。经新平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查明:黄顺平非法使用户外便携多功能锂电池(电捕鱼器)电鱼的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之规定。方永华非法电鱼行为属实。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陆佰元整(600.00元)。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农行新平县支行营业部,账户名称:新平县财政局,账号:24259801040001215 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处罚决定书送达时间:2022年4月1日 | 新平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3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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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新农(渔业)罚〔 2022 〕1-2号 | 李正华非法电鱼案 | 李正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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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3月10日,新平县农业农村局收到新平县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书【新公(环食药大队)移字〔2022〕2号】。刑事侦查卷宗显示黄顺平、方永华、李正华三人非法使用户外便携多功能锂电池(电捕鱼器)电鱼。经新平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查明:李正华非法使用户外便携多功能锂电池(电捕鱼器)电鱼的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之规定。李正华非法电鱼行为属实。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陆佰元整(400.00元)。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农行新平县支行营业部,账户名称:新平县财政局,账号:24259801040001215 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处罚决定书送达时间:2022年4月1日 | 新平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3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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