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新农(渔业)罚〔2022〕2号 | 邱正兴非法电鱼案 | 邱正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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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3月10日,新平县农业农村局收到新平县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书【新公(环食药大队)移字〔2022〕58号】。刑事侦查卷宗显示邱正兴涉嫌非法使用超强大力神锂电池一体机(电捕鱼器)电鱼的违法行为。经新平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查明:邱正兴非法使用超强大力神锂电池一体机(电捕鱼器)电鱼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之规定。邱正兴非法电鱼行为属实。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捌佰元整(¥800.00元)。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农行新平县支行营业部,账户名称:新平县财政局,账号:24259801040001215 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处罚决定书送达时间:2022年4月2日 | 新平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4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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