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平县公安局 2022年4月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1、违法行为人普某某于2022年3月25日因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和盗窃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之规定,对普某某的非法携带枪支、弹药违法行为给予普某某行政拘留四日的处罚,收缴普某某非法携带的1支气枪及47颗气枪弹,对普某某的盗窃违法行为给予普某某行政拘留六日的处罚,对普某某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平甸)行罚决字〔2022〕1号。 2、违法行为人力某某于2022年3月25日因赌博和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之规定,对力某某的赌博违法行为给予力某某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对力某某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违法行为给予力某某行政拘留二日的处罚,收缴力某某的赌资370元人民币及赌博工具扑克牌52张,对力某某合并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平掌)行罚决字〔2022〕2号。 3、违法行为人陈某平于2022年3月25日因赌博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陈某平的赌博违法行为给予陈某平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收缴陈某平的赌资10元人民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平掌)行罚决字〔2022〕3号。 4、违法行为人袁某某于2022年3月25日因赌博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袁某某的赌博违法行为给予袁某某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收缴袁某某的赌资5元人民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平掌)行罚决字〔2022〕4号。 5、违法行为人者某某于2022年3月25日因赌博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者某某的赌博违法行为给予者某某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收缴者某某的赌资285元人民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平掌)行罚决字〔2022〕5号。 6、违法行为人陈某芝于2022年3月25日因赌博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对陈某芝的赌博违法行为给予陈某芝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平掌)行罚决字〔2022〕6号。 7、违法行为人李某某于2022年3月25日因赌博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对李某某的赌博违法行为给予李某某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平掌)行罚决字〔2022〕7号。 8、违法行为人方某某于2022年3月26日因侮辱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方某某的侮辱违法行为给予方某某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扬武)行罚决字〔2022〕18号。 9、违法行为人陈某某于2022年3月28日因阻碍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陈某某的阻碍执行职务违法行为给予陈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桂山)行罚决字〔2022〕26号。 10、违法行为人李某某于2022年3月28日因阻碍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李某某的阻碍执行职务违法行为给予李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桂山)行罚决字〔2022〕27号。 11、违法行为人姚某某于2022年3月31日因非法携带管制器具和故意损毁财物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二项、第四项之规定,对姚某某的非法携带管制器具的违法行为给予姚某某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收缴姚某某非法携带的管制刀具长刀1把,对姚某某的故意损毁财物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桂山)行罚决字〔2022〕28号。 12、违法行为人张某坤于2022年4月2日因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第二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张某坤的寻衅滋事违法行为给予张某坤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建兴)行罚决字〔2022〕2号。 13、违法行为人张某鹏于2022年4月2日因寻衅滋事和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张某鹏的寻衅滋事违法行为给予张某鹏行政拘留十二日的处罚,对张某鹏的殴打他人违法行为给予张某鹏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对张某鹏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建兴)行罚决字〔2022〕3号。 14、违法行为人鲁某福于2022年4月7日因结伙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对鲁某福的结伙殴打他人违法行为给予鲁某福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建兴)行罚决字〔2022〕4号。 15、违法行为人张某福于2022年4月7日因结伙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张某福的结伙殴打他人违法行为给予张某福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建兴)行罚决字〔2022〕5号。 16、违法行为人鲁某有于2022年4月7日因结伙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对鲁某有的结伙殴打他人违法行为给予鲁某有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建兴)行罚决字〔2022〕6号。 17、违法行为人张某进于2022年4月7日因结伙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张某进的结伙殴打他人违法行为给予张某进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建兴)行罚决字〔2022〕7号。 18、违法行为人鲁某平于2022年4月7日因结伙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对鲁某平的结伙殴打他人违法行为给予鲁某平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建兴)行罚决字〔2022〕8号。 19、违法行为人潘某某于2022年4月7日因结伙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对潘某某的结伙殴打他人违法行为给予潘某某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建兴)行罚决字〔2022〕9号。 20、违法行为人李某某于2022年4月7日因一次殴打多人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李某某的一次殴打多人违法行为给予李某某行政拘留十二日的处罚,收缴李某某的作案工具1根套筒。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建兴)行罚决字〔2022〕10号。 21、违法行为人罗某某于2022年4月7日因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对罗某某的寻衅滋事违法行为给予罗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建兴)行罚决字〔2022〕11号。 22、违法行为人鲁某某于2022年4月13日因侵犯隐私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鲁某某的侵犯隐私违法行为给予鲁某某行政拘留八日的处罚,收缴鲁某某的作案工具1部华为手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建兴)行罚决字〔2022〕20号。 23、违法行为人杨某于2022年4月19日因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杨某的殴打他人违法行为给予杨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桂山)行罚决字〔2022〕34号。 24、违法行为人喻某于2022年4月19日因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喻某的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违法行为给予喻某警告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桂山)行罚决字〔2022〕35号。 25、违法行为人李某某于2022年4月20日因盗窃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李某某的盗窃违法行为给予李某某行政拘留六日的处罚,收缴李某某的作案工具1只编织袋、1个电筒。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戛洒)行罚决字〔2022〕52号。 26、违法行为人杨某某于2022年4月20日因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杨某某的殴打他人违法行为给予杨某某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新化)行罚决字〔2022〕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