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红山球团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7775500588H 地址:玉溪市新平县桂山街道办事处振兴路39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柴宝寿 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新平分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22年8月4-5日依法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1月14日你公司“年产80万吨球团生产线技改项目”取得新平县发展和改革局确认的《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2022年1月14日起该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便擅自开工建设,检查时,一期项目已进入安装收尾,二期项目尚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一)书证;(二)证人证言;(三)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我局于 2022 年 9 月 30 日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玉环罚告字〔2022〕9-06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你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按新平县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关于玉溪红山球团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年产80万吨球团生产线技改工程投资情况的说明》一期工程项目总投资为 1650.5 万元的1%处以罚款,罚款:壹拾陆万伍仟元整(小写:¥165,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处罚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新平分局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玉溪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新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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