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人王某于2022年10月27日因猥亵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对王某的猥亵违法行为给予王某行政拘留六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桂山)行罚决字〔2022〕160号。
5、违法行为人杨某某于2022年10月28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杨某某的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给予杨某某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交警)行罚决字〔2022〕21号。
6、违法行为人罗某某于2022年10月28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罗某某的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给予罗某某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交警)行罚决字〔2022〕22号。
7、违法行为人李某某于2022年11月1日因赌博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李某某的赌博违法行为给予李某某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收缴李某某的赌博工具扑克牌54张及李某某的赌资人民币908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水塘)行罚决字〔2022〕34号。
8、违法行为人代某某于2022年11月1日因赌博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代某某的赌博违法行为给予代某某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收缴代某某的赌资人民币65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水塘)行罚决字〔2022〕35号。
9、违法行为人童某某于2022年11月1日因赌博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童某某的赌博违法行为给予童某某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收缴童某某的赌资人民币19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水塘)行罚决字〔2022〕36号。
10、违法行为人李某某于2022年11月1日因赌博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李某某的赌博违法行为给予李某某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收缴李某某的赌资人民币108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水塘)行罚决字〔2022〕37号。
11、违法行为人谢某某于2022年11月1日因赌博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谢某某的赌博违法行为给予谢某某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收缴谢某某的赌资人民币2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水塘)行罚决字〔2022〕38号。
12、违法行为人普某某于2022年11月1日因赌博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普某某的赌博违法行为给予普某某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收缴普某某的赌资人民币8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水塘)行罚决字〔2022〕39号。
13、违法行为人潘某某于2022年11月1日因赌博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潘某某的赌博违法行为给予潘某某罚款三百元的处罚,收缴潘某某的赌博工具扑克牌52张及潘某某的赌资人民币17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水塘)行罚决字〔2022〕40号。
14、违法行为人段某某于2022年11月10日因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段某某的殴打他人违法行为给予段某某罚款二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桂山)行罚决字〔2022〕161号。
15、违法行为人周某某于2022年11月10日因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周某某的殴打他人违法行为给予周某某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桂山)行罚决字〔2022〕162号。
16、违法行为人普某某于2022年11月11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普某某的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给予普某某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交警)行罚决字〔2022〕23号。
17、违法行为人周某于2022年11月14日因故意伤害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对周某的故意伤害违法行为给予周某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三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戛洒)行罚决字〔2022〕146号。
18、违法行为人刘某于2022年11月18日因盗窃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刘某的盗窃违法行为给予刘某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追缴刘某、张某某违法所得1个不锈钢盆、3个瓷碗、5双木筷、1筒卷筒纸及15元人民币退还被侵害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建兴)行罚决字〔2022〕24号。